夫妻二人离婚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没有探视权,但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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