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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