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时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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