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是: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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