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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