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
2.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3. 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4. 需要具备当地正式农业户口,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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