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票作废适用于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的情形,当企业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的,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可以进行发票作废,重新开具。
2. 红冲适用于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发生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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