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人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如果双方约定了房屋产权的归属,仅在公证处办理公证的话,未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双方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协议有效不等于就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屋被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公证的房屋产权约定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权利人仍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权利人为准。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以公证的方式约定房屋产权,则提醒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权利人和权利人的份额,如果未写明份额,则为共同共有。
2. 该房屋所有利害关系人均需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
3. 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4. 房屋产权约定协议书公证与否,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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