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政策的调整,乡镇指定医院,农民花销1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可达到85%,县级医院按照400元以上可报销,比例达到75%,市级医院需达到1000元以上才可报销,报销比例为65%。
1. 门诊报销比例:如果是在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2. 住院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 大病医疗报销比例: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并且只要是在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每年还可限额补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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