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卡的使用:
1.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 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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