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林还田不会强制执行。退林还耕是自愿的,退林还田是指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国家退林还田条例规定,实行退林还田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林还田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林还田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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