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保险标的在这个案件里具体指什么,只要按《保险法》仍然区分开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那本案中的保险标的就仍然是真实的。
因为只要航班真实,因航班产生的保险标的就必然真实。至于没有人真实乘坐航班,虚假的仅仅是保险利益--嫌疑人自身与保险标的没有利益关系。
现在所有认为虚假标的的观点,都是把标的和利益作为一体来一起说。保险法上或许是,但是我觉得刑法的解释上还是不应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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