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是为了保障配偶知情权,防止一方隐瞒自己有疾病或者其他不光彩的过去,这些问题不是几天结婚冷静期能解决的吧。
第二,对自己负责的人,无论有没有冷静期都会认真了解一下对方,反之,一方刻意隐瞒,冷静多久你也了解不到,除非公权力介入去了解。婚姻本就是私事,公权力不应该过多干涉也不好干涉,结个婚还要弄个行政审批吗?
第三,民法典已经规定了重大疾病告知制度,因为重大疾病关系生命健康问题,所以需要从法律层面强制规范。虽然健康知情权,婚史,征信,债务这些问题对结婚一方来说很重要,但这些问题全部都通过法律先行去规范,法律恐怕难以承载,更何况即便规定了也不能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这些问题,实际效果都要打个问号。
最后,我认为还有一个弊端,那就是强制冷静,很容易引发"耍流氓"问题,同居了又借机不结婚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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