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1. 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 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3. 变更其他事项。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其次,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1.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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