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社区停止供水的期限。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应企业和自建对外供水设施的企业,应当保持供水不间断。 因工程建设、设备检修等需要停水的,应当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发生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及时上报,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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