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残运会运动员参赛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残奥会听力项目的运动员应达到各项目分类规则的最低分类标准。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外,田径运动员和游泳运动员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体育赛事,并取得参赛水平和级别。

3.在注册前6个月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状况适合参加申报项目的竞赛。

4.参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为:身体残疾、视觉残疾、听觉残疾和智力残疾。

5.运动员注册条例:

(1)残奥会听力项目的运动员必须遵守《国家残疾人运动员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2)残奥会听力运动员的注册和注册变更手续必须在本项目注册前3个月内完成。

(3)在2020年残奥会和2017年听觉障碍奥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集体运动员除外)不得更改其注册代表。

(4)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注册单位参加(包括预赛和决赛)。

(5)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不需要向中国残奥会和中国聋人体育协会登记。

(6)自2019年9月1日起,残疾人群众性活动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国家和国际残疾人奥运会听力活动。他们可以持残疾人证和身份证参加(无身份证者可提供户籍)。他们不需要注册,也不允许向残奥会听力赛和残奥会人民赛报告。评分规则应按照每个项目的竞赛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