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保职工在分娩前(含分娩当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
②如在分娩前没有连续缴费满9个月,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③如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未满9个月,且在分娩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12个月,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补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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