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发票的财税处理

第一种情况: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由权利和责任的发生确定的原则。本期已收、发生或应付的各项费用,无论是已收还是已支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处理;相反,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本期收到或支付了资金,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必要条件,可以解决收入和费用确认时间和金额的问题。如果业务已经发生,当期承担的费用计入当期,与是否取得发票没有必然联系。发票只是会计中的一种原始凭证。

因此,在第一种情况发生时,即使没有发票,也应直接进行会计分录,并计入当期费用,因为它们属于当期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