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时间主要规定如下:
1. 如果采用预付款、托收承诺和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以货物送达之日为准。
2. 采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之日。
3.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
4. 货物交由他人托运时,为收到受托人寄出的托运单之日。
5. 具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以货物转移之日为当日。
6. 以投资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提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的,为货物转让之日。
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个人学习交流分享。如侵害到您的权利,请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