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事以下几类工作:
1. 师范系统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其中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必须达到一甲。
2. 普教系统的教师以及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
3. 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教师以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
4. 广播电视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
5. 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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