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廷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
2. 康熙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额外添丁,不再多征。
3. 雍正时,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摊丁入亩的做法。
4. 清代咸丰为以前的税法,大抵因袭明代;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税、当税和牙税等项。
5. 顺治四年规定:民间卖买土地房屋者,由卖主依卖价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
6. 雍正七年,将契税每两加征一分,以充科场费用。
7. 顺治九年制定典铺税例,规定各当铺每年纳税五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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