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在我国古代西周时期就出现,西周时期的契约基本分为两类: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载,“质”、“剂”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 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周礼》载:“听称责(责同债)以傅别。
”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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