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构成条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 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 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 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 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