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 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 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 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 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个人学习交流分享。如侵害到您的权利,请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