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构成要件:
1. 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2. 商标应当具有能突显特征的要素,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
3. 商标中应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要素,但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则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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