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了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学生转学一般应在新学年(特殊情况可在第二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转学手续的,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如因市政动迁等特殊原因,中途不转学确有较大困难者,可以在中途到户籍迁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2. 高中学生转学必须随带高中录取时的档案材料,包括录取通知单和各科会考成绩。
3. 本市范围内因全家户籍迁移,符合转学规定,需申请办理转学,其具体办法如下: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取得《转学联系单》 ,然后持户口本等资料到本招办联系转借读申请,确定转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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