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主义法学家们认同的现代性的法律是一个普适的价值体系,并不内涵有什么特殊的文化和价值体系,是任何法律发展的必然方向。
法人类学家们则是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出发,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既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那就不具有普适的品质和推广的价值。
这即是法律现代性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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