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法,即新主体法,又称新起点法、新实体法,或重新开始发,该法假设企业合并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也就是这个全新的报告主体的产生日,所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都要以合并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新主体法假定其他参与合并的各主体均已消亡,合并时只需根据新的会计主体建立新的会计基础。
所以,对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资产、负债,都应调整为合并日的公允价值,然后合并相应账户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另外,合并前双方的留存收益都不应转入新的会计主体,因此在合并日的合并留存收益为零。
这种方法要确定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所以在操作上比较烦琐和困难。
因而在实务中通常只用于符合条件的新设合并,而不用于控股合并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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