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
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
后来因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制度,也就没有必要再调整或补充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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