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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