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标志牌发放由各县市民宗局办理,可直接于各县市民宗局联系。个人提出申请,民宗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企业将发放清真标志牌。办理条件:
1.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生产和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
3. 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4. 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 企业负责人、承包人或承租人应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6. 如生产食品不符合清真实质,如私自印上,属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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