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 申请筹设的各类材料。
2. 申请正式设园的各类材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筹建的资质评估、获筹设批准、进行筹设,完成后提出设园申请、经评估后具备条件批准正式设立、颁发办园许可证 。
办理时限:
1. 受理筹设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十天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2. 受理设园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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