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
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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