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共分为四级行政区域,具体如下:
1. 省级行政区,共34个,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与2个特别行政区。
2. 地级行政区,共334个,包括294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与3个盟。
3. 县级行政区,共2876个,包括986个市辖区、363个县级市、1356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与1个林区。
4. 乡级行政区,共39862个,包括2个区公所、8105个街道、20883个镇、10720个乡、989个民族乡、152个苏木与1个民族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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