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奴隶称呼男主人为阿郎,称呼少主人为郎君,称呼女主人和小姐都是娘子。
唐代奴隶按照隶属关系可分为官属奴隶和私属奴隶。
奴隶的社会地位极其卑贱,被主人当作是生产工具、士兵、奴仆或者是供人玩狎的玩物,没有人身自由,被主人当作是自己的财产随意买卖、馈赠。
唐朝还用律法的形式规定了奴隶的法律地位要处处低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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