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在实践中,会见被拘留人要带上与被拘留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并持本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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