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 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3. 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联系。
4. 区教育局在本区普通高中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安排学校。
5. 学校对转学生进行学业水平测试,经测试,学校同意接收的,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
6. 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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