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产注册商标可以加地名。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该条为绝对禁止性条款,即不仅不能注册,而且不可以使用。 但是,有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可以使用并注册。所谓的且其他含义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即不仅要有其他含义,而且该含义容易为一般公众所知。如果一般公众首先联想到的是地名,而不是其他含义,则其他含义弱于其作为地名的,一般也是会被驳回禁止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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