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 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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