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愿的原则,可选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然后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金。
2. 个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分为两种类别。一是在职职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需要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具体内容包括,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单位及起止时间,以及未在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二是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需要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职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费,以及应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在户口所在地发放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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