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金的明细科目使用方法:
1. 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2.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由运输单位造成的采购物资短缺,运输单位予以全额赔偿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按这部分物资的价款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出。
3. 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 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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