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3. 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4. 境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5. 对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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