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2006年颁布的《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