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颁布的《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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