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的月缴费基数计,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 顺产津贴等于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乘以享受生育产假的天数。
2. 难产津贴等于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乘以享受生育产假的天数。
生育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 生育职工单位证明。
2.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死亡证明。
3.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各地要求的文件不一样,具体要和当地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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