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这一规定有以下含义: 一是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二是人民币为我国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流通广泛。
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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