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毙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因为打屁股打不坏,所以先在腹部刺一刀。
《旧唐书 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
”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毙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
唐朝的杖毙已经达到一种高超的害人水平。
《旧唐书 刑法志》记载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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