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合法财产及必要的场所。
2. 请求相关部门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被受理。
3. 通过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 有关部门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有关部门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5. 有关部门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是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并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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