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及相关帮助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是合情合理的。
2. 但是,替考行为相对危害性较小,利用刑法对其进行打击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应该用其他手段进行约束。
3.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有着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还应对其从重处罚。
4. 社会危害性较大,侵犯的客体较为严重。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是对我国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平考试制度的公然冲击,更是一种赤裸裸的挑战。
5. 考试作弊虽然对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冲击,但是相对于其他犯罪,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大多都是在校上学的学生,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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