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审批。因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均属于业主共有,不允许转化为个人专有。只要是有碍于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都不被允许。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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