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另外,各地对于病假工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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