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我们都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陈述、证言、口供就值得推敲;
(二)最大公约数原则;
(三)有利被告人原则;
(四)两个“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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